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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面积超标怎么处理?要拆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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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像我老家,前几天也完成了宅基地的测量工作。在农村,很多家庭都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会怎么处理呢?...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确权工作已经完成,像我老家,前几天也完成了宅基地的测量工作。在农村,很多家庭都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国家会怎么处理呢?

2020年5月1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证书,努力提高登记率。”

而(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都提出,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从(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件来看,对超占面积的目前不会拆除。不过,各地在落实国家文件精神时,政策可能会稍有不同,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以湖南为例,2019年12月25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五点规定,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起至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时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2019年《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实施以后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范围内登记,超标准建筑问题根据地方制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PS:《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在禁止建房区域建房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建房、未依据审批要求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从湖南的规定来看,虽然也是分了3个阶段来处理宅基地面积超占问题,但时间节点不同,处理方法跟国家文件规定也稍有不同。根据《意见》规定,在(湘政办发[2018]64号)文件实施前超占面积的目前不会拆除;但在(湖南省人民政府299号令)文件实施后,如果超占了面积又不按规定改正的,可能会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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