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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以前杖刑十进制,忽必烈说了什么,从此打屁股变为七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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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辽、金、元都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带有各自的民族特点,辽代的刑法是以契丹族习惯法为基础,...

辽、金、元都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法律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带有各自的民族特点,辽代的刑法是以契丹族习惯法为基础,借鉴唐、五代刑法而形成的;金代的刑法是在女真旧俗基础上,借鉴吸收唐、宋、辽刑法而形成。元则在蒙古传统法的基础上,借鉴唐、宋,辽金刑法而形成。

金代初期,刑法简易,没有轻重贵贱,刑、赎并行,据《金史.刑法志》中记载:“金国旧俗,轻罪答以柳寥,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货,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掉。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

从天会年间以后,金朝逐渐颁布法典,规定各类犯罪的处罚方式。金代法制一方面遵循本朝旧制,古风习俗,另一方面借鉴了隋唐、辽宋法律。关于杖刑的使用,屡有用禁等,皇统五年(1154年)七月颁布的金代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其中规定“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后海陵王即位后,认为“脊近心腹”,遂改革了臀、背分决的决杖法,规定一律决臀。

大定九年(1169年),金世宗认为:“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试图恢复了《皇统制》中规定的旧决杖法,但是遭到普遍抵制,并没有实行。大定二十五年(1185年),金世宗认为:“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

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泰和律议》的颁行才明确规定:杖刑分为五等,从六十到一百,每等加十。另外《金史》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可以看出金代皇帝曾将杖刑看作是“小人之罚”,认为为官者要以廉耻为先,既无廉耻,就可以对大臣给予杖责。如刘公辅曾任户部令史,因“言泄狱情”,就被世宗下令杖责一百五十。

元初未有法制,在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地区断理狱讼时,基本参照金朝的《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后从世宗开始逐步制定本朝法律,因袭前代的答、杖、徒、流、死五刑,元与辽、金类似,金制答、杖自十下至一百下,每等加十,一共十等。元代在继承前代法律的同时,保留有本民族特色。关于答杖刑,前几代答杖刑沿用金制,从来都是以十为结数,杖刑数各五等,分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忽必烈即位后,为笼络人心,各减免三下,以七为结数。他说这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

参考资料

【1】脱脱等《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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